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4.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含海关代征税)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5.企业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成长性好,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总部企业级别。按照企业的纳税额、经营管理状况等设置A、B、C、D、E五个等级,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分级扶持。
  A级:世界500强或年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B级:国内500强或年纳税额75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C级:民营500强、广东100强或年纳税额55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D级:未达到前三款条件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或年纳税额3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E级: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企业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上述各级别年纳税额25%的,也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总部企业。
  企业必须在认定前连续两年达到上述纳税指标。上述各级别总部企业中,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另行制定政策扶持)。
  (三)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求企业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意见。
  2.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公示。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相关部门按认定通知书受理业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有违约者,按已享受补贴总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
  四、规划建设总部集聚区
  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市政府在市内重要交通节点位置规划建设总部集聚区,由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含镇属企业)或有实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进入集聚区发展。同时适度倾斜配套服务业,加快完善总部营商环境。搭建公共平台,引进国家、省级的研发、技术、检测中心,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