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鼓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进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鼓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进站的若干规定》业经十届1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惠州市鼓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进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程序。
(一)拟设站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到申请单位调研、考察;协助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做好相关的设站筹备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办法和协议书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