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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预评估工作的函》(粤环函〔2010〕1420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省环保厅将于2011年9月前对我市开展预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将于2011年12月前按照最新的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对我市进行复核检查。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先进性,同时做好迎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对我市的复核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以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强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11年底,我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最新要求,顺利通过复核验收。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迎检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县、区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迎检工作。
  三、任务分工
  各责任单位在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公众积极参与,按照考核指标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安全保障、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落实整改措施,集中精力解决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按《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中的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填报考核材料的同时,要按指标要求扎实推进所负责的工作,负责考核指标要求的具体工作的实施和跟进,力争达到考核标准。负责材料报送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送有关考核报表、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材料。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垃圾渗滤液深度处理工程。
  按照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达到新的排放标准,惠城区和惠阳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均要建设渗滤液深度处理工程并于2011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此项工作由市环卫局负责牵头落实。
  (二)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中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目前,我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正在筹建的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土地平整费用等事项未得到落实,项目进展较慢,要求在2011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落实。
  (三)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指标中要求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1)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制订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编制全市实施清洁生产效益分析报告;(2)完成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3)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并经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按上述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工作任务是提交复核申请的前提条件,2011年底要完成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局协助推进。
  (四)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要求: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目前急需要完善我市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备用水源地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负责,污染来源预警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水务局协助推进。
  (五)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作。
  继续加大重污染行业,尤其是电镀行业的整合力度。重点推进博罗分散电镀厂整合入园,加大对博罗县的督查和指导力度;提升电镀、化工、漂染等基地环境管理水平,以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依据,加强入园项目审批管理,打造生态产业园区。按照“关闭一批、提升一批、进园一批”的思路,加快除博罗电镀基地以外电镀企业的整合提升;开展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1年6月底前完成惠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六)加快推进各县、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积极统筹城乡发展,把“创模”理念向城镇扩展,按照城市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方针,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尤其要提高城镇生活垃圾的清运率和委托无害化处理率,尽快完善各县、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避免出现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现象。此项工作由市环卫局牵头落实。
  (七)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
  重点推进中心镇、淡水河沿河各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善惠州江北、惠阳三和、新圩、大亚湾中心区二期、博罗县城扩建、惠东考洲洋、龙门县城二期等7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建成惠州金山、惠城水口二期、小金口二期、陈江二期、沥林、惠阳沙田、永湖、新圩丁山河流域、秋西-白云坑片、博罗杨村、湖镇、惠东稔山、大岭等13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推进。
  (八)加快完善各县、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环保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要求惠城区建立健全独立的环保机构,同时要求提高县(区)的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水平。此项工作由惠城区政府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
  五、时间安排
  迎检分为宣传发动、落实整改、材料汇报、考核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至2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迎检工作,印发迎检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形成舆论声势和迎检氛围。
  (二)落实整改阶段(2011年3月至5月)。各责任部门在此阶段开展指标自查和调研,充分掌握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并实施整改,特别是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安全保障、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落实整改措施,集中精力解决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材料汇总阶段(2011年6月)。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检查考核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查漏补缺。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整改措施、工作成效、指标达标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市迎检办,做好考核验收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7月)。各责任部门和受检单位制定复查现场验收的工作计划,并针对任务分工和主要问题进行模拟检查,及时向省环保厅提出预评估申请,认真做好汇报材料和现场准备工作,制作电视宣传片和多媒体汇报系统。在取得省环保厅的预评估意见后向环保部提出复核申请并做好迎接环保部来现场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附件:
  惠州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要求及范围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协办单位

完成时限

基本条件

1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各县、区政府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

各县、区政府

市经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环保局

常年

2

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全市)

(2)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全市)

(3)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全市)

1、各县区政府加强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安全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市环保局、安监局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3、市财政局做好应急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财政局

常年

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考核前3年“城考”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自治区,按省、自治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有说明。

“城考”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

各县、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常年

经济社会

4

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元,西部城市高于8500元;近三年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全市)

1、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负责提供考核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惠州市和市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高新区)的生产总值(GDP)有关材料;

2、市财政局提供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情况、当年环境保护机构(包括环保局机关、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环境科学研究所)的能力建设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投入情况及明细;

3、市公用事业局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污水管网建设的投入情况;

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投入情况;

5、市园林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入情况;

6、市林业局提供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绿化建设投入情况;

7、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矿山、采石场复绿工程建设投入情况;

8、市环卫局提供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投入情况;

9、市水务局提供城市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进展及投入情况;

10、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供机动车尾气治理工程建设投入情况;

11、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市政府重点项目的进展及投入情况;

12、各县区政府提供各地的环保投资情况;

13、市环保局汇总统计各项环保投入。

各县、区政府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惠州调查队

市财政局

市公用事业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园林局

市林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卫局

市水务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发展改革局

市环保局

常年

5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或近三年逐年降低。(全市)

1、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和相关说明;

2、市经信局提供能源平衡表和相关说明;

3、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市政府实施的具体的工程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4、市经信局提供市政府采取的节能降耗政策、措施。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信局

常年

经济社会

6

单位GDP用水量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市政府实施的具体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全市)

1、市水务局提供市域总用水量数据、实施的具体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提供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2、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3、市发展改革局协助提供市政府实施的具体节能降耗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产业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用事业局

市经信局

常年

7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市政府实施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全市)

1、市环保局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2、市统计局提供万元工业增加值有关数据;

3、市发展改革局协助提供市政府实施的具体的节能降耗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产业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常年

环境质量

8

空气质量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要求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城区)

市环保局按要求对认证点位进行监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及效果。

市环保局

常年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2)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3)要求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1、市公用事业局建立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建立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2、市环保局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按要求进行监测,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3、市水务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

市公用事业局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自来水总公司

2011年6月底前

环境质量

10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

(2)对市辖区内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要求提供常规监测数据进行考核,国家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责任制考核的目标;对市辖区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功能水体要求应无黑臭现象;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3)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应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也应达标。

1、市环保局按要求进行监测;

2、各县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河涌等进行整治;

3、市水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涌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公用事业局

常年

11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60dB(A) (城区)

市环保局按要求进行监测。

市环保局

常年

12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70dB(A) (城区)

1、 市环保局按要求进行监测;

2、 市公安交警支队加强对交通噪声的管理。

市环保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常年

环境建设

1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5% (城市建成区)

1、市住建局提供建成区总面积和有关图件;

2、市园林局加强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提供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

市园林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常年

14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36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市环保局按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按计划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

2、市公用事业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

3、各县区政府按计划完成各地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

市环保局、

公用事业局、

各县(区)政府

2011年6月底前

环境建设

15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废水、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排放稳定达标率

(1)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2)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3)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4)考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年度计划严格实施。

(5)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1、市环保局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按要求监督相关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督促有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工作任务,并按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域范围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

2、市经信局加强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市经信局

市工商局

2011年底前

16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50%(全市)

市政府实施的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1、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经信局提供市政府实施的具体的节能降耗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3、市发改局提供具体的清洁能源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产业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信局

常年

17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80%(全市)

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1、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供数据及机动车检测管理情况;

2、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与环保部门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采取具体措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管;

3、市质监局提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的资质认定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质监局

常年

环境建设

18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5%(市区)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标准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市环卫局提供数据,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督管理,并于2011年6月底前牵头组织完成惠城区和惠阳区的垃圾渗滤液深度处理工程;

2、市环卫局加快推进各县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3、市环保局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进行监测。

市环卫局

各县、区政府

市环保局

2011年6月底前

19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全市)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市环保局按要求对工业固废进行监管

市环保局

常年

20

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100%  医疗废物(市区)、工业危险废物等(全市)

(1)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2)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5)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1、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废物产生量的数据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2、市环保局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3、市工商局负责限塑政策的落实情况。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常年

环境管理

21

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及创模规划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要求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全市)

1、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2、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市委组织部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年

22

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全市)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全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全市)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总结工作情况。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常年

23

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全市);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全市)

1、由县区政府牵头,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及财政等部门的协同下完成;

2、各县区政府加强各地环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水平;

3、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总结工作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11年底前

24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85%(全市)

(1)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2)城市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的创成数量逐渐增加。

1、市社调队负责提供数据;

2、市环保局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各种绿色创建活动逐年增加。

市社调队

市环保局

市委宣传部

常年

环境管理

25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85%(全市)

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1、市教育局提供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环境教育正式纳入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绿色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的情况;

2、市环保局配合教育局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工作。

市教育局

市环保局

常年

26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1)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2)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在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市爱卫办提供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的有关证明、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情况;

2、市环卫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整洁干净,及时清理卫生死角;

3、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区的乱搭乱建等情况进行清理;

4、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城乡结合部进行整治。

市爱卫办

市城管执法局

市环卫局

市城管执法局

惠城区政府

惠阳区政府

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11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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