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主要是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涉及12个行业的105个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限制发展类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投资者需向市投资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查。限制发展类项目不能享受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类政策优惠。
(四)禁止发展类。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涉及10类行业的70个技术、装备及产品。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建设。对属于禁止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限制其发展,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类政策优惠不得用于该类项目。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目录》落实。《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各镇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审批、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部门在制定各项产业政策时要依据《目录》导向,向鼓励产业和鼓励区域倾斜,加快引导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项目有序退出。各镇区要结合本镇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严格执行《目录》分类指导政策,制订促进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推动优先发展类产业形成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引导区域集聚发展类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产能调整;控制限制发展类产业新上项目,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发展类产业的投资。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沟通,做好《目录》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衔接,统一标准,共同把关,确保对同一项目审批步调一致。对外商投资项目要在符合《目录》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