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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软件科学园管理实施细则(2011修正)

惠州软件科学园管理实施细则
(惠府办〔2011〕2号 2011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软件科学园的管理,加快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鼓励发展惠州软件产业,重点推进应用软件的产业化、规模化,根据国家及省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发展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惠州软件科学园(以下简称“软件园”)现选址于江北德赛大厦。
  第三条 软件园的建设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吸引国内外研发实力和资金,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惠州市区域内组成具有工业化生产能力互为协作的软件企业群体,形成新的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点,努力成为省内乃至国内的软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和集成电路设计基地。
  第四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向软件园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软件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软件园的管理工作。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入园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负责软件园总体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市政府投入软件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完善、实施软件园的服务体系;
  (四)负责入园企业审批和用房申请;
  (五)负责对软件园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产业政策落实、外部协调。

第二章 入园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入园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入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惠州地区(含各县、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所有制不限;
  2.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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