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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发生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的土方工程补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向征收、盘整该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土方工程的时间、位置、原因等主要情况,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征地项目可不提供)及原貌图、现貌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等能证明被征收、盘整土地有土方工程投入的证明资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实地调查了解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情况。
  (三)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能满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投入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制定补偿方案,报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或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补偿方案提交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补偿方案对依法征收、盘整土地涉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对由于被征收、盘整土地上涉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相关证明资料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审核所需材料要求,导致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无法出具审核报告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国土资源部门已与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土方工程补偿方案已经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批准的,按经批准的土方工程补偿方案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分时段分片区土方工程补偿标准

年份

办事处/镇

土方工程单方指标

 场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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