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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2.补助转型升级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按成功转型为企业的每户5000元标准执行。
  3.贷款贴息。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可向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
  (三)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转型升级证明》协助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许可‘XX经营项目’继续在XX场所生产经营”,即可凭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市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证明。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审核指导意见》执行。
  (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以劳务出资。
  (七)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
  (八)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商部门应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九)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 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一并受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销和转型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帮助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服务,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表格和办事指引,帮助其办理其他审批机关的审批。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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