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连高速公路凤埠至连州段非高速路口实施全封闭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连高速公路凤埠至连州段非高速路口实施全封闭的通告
(清府〔2011〕4号)


  清连高速公路凤埠至连州段主体工程已全面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关于清连高速公路连州至凤埠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0〕802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1月10日,开始对清连高速公路凤埠至连州段非高速路口实行全封闭车辆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是机动车辆通行的专用通道,全封闭是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非机动车和行人上路。

  二、沿线广大群众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应高速公路的通行要求。沿线各单位人员和广大群众必须通过辅道及通道涵通过高速公路,严禁翻越护栏上路或横穿高速公路。

  三、所有非高速公路路口必须封闭,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已建成的互通立交进出清连高速公路。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路口封闭,不得擅自扒开沿线隔离栅、防护栏,不得擅自设置加水点、修理档,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偷盗和毁坏会给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甚至车毁人亡。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对偷盗、破坏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