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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
(清府〔2011〕26号)


  为“倡文明祭扫、防森林火灾、保平安清明”,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通告:

  各级政府要层层动员村居委、村小组、机关、企业、学校,教育干部职工、学生、群众做到文明祭扫,安全用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足够的护林队伍巡逻防控,把路口、守山头、巡坟头,保平安清明。

  扫墓用火要开设安全区,将坟墓四周两米范围的杂草割除干净,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要在安全区内进行,并准备好应急扑火用水和工具,扫墓人员要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才能离开,确保扫墓用火安全。清明扫墓期间,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引起森林火灾,或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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