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清府〔2011〕35号)
根据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和“三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害,保证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卫生整洁、管理有序,树立我市文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我市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我市中心区域的国道107线清远银盏至小市路段、省道354线清佛一级公路学田路口至清远市区路段、省道253线延伸线路段、省道114线清远至石角路段等主要道路进行交通综合治理。
二、凡在道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必须按规定合法装载,并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交通秩序。
三、驶离城市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及禁止超速、污损和遮挡号牌、冲红灯等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根据国家
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等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五、我市交通、公安、城管、住建、国土等部门将在上述道路对车辆超限超载、扬撒、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执法。对违反交通秩序,特别是强行冲卡、聚众闹事、恶意重复检测的车辆,将依法处罚,并依法追究货运企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