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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⑤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上访的。无论是准备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省进京途中,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已经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的,所在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要求派出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5.5 督办。

  5.5.1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5.5.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5.5.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5.5.4按照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的,由接办部门督促事件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尽快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结果。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

  6.3 新闻发布。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4 评估。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5 奖惩。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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