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县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处置情况报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随时向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国家和省领导、市领导同志批示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了解情况后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3 通报。
5.3.1 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部门的涉及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3.2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Ⅰ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3 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Ⅱ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4 发生较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5 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8小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5.3.6 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4 现场处置。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如事件规模属Ⅰ、Ⅱ级响应程序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预案,同时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业务的,相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其职责负责处置工作。如事件规模属于Ⅱ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本级政府共同进行现场处置,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