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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4.2.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3.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3.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1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3.3有引发地区、行业的连锁反应的趋势;

  4.3.4造成死伤人数10人(不含本数)以下或死亡3人(不含本数)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3.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4.1一次参与人数达3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之间;

  4.4.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5人(含本数)以上至1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暂无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4.3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Ⅰ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2 Ⅱ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必要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3 Ⅲ级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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