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3.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3.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1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3.3有引发地区、行业的连锁反应的趋势;
4.3.4造成死伤人数10人(不含本数)以下或死亡3人(不含本数)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3.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4.1一次参与人数达3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之间;
4.4.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5人(含本数)以上至1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暂无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4.3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Ⅰ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2 Ⅱ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必要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3 Ⅲ级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