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
3.1.3 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1.1一次参与人数达3000人(含本数)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1.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上;
4.1.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1.4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市、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4.1.5造成死伤人数30人(含本数)以上或死亡10人(含本数)以上的;
4.1.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2.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含本数)以上至3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
4.2.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100人(含本数)以上至200人(不含本数)以下;
4.2.3参与人员对抗性明显;
4.2.4已出现跨地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4.2.5造成死伤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至30人(不含本数)之间或死亡3人(含本数)至10人(不含本数)之间的;
4.2.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