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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1.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

  3.1.3 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1.1一次参与人数达3000人(含本数)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1.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上;

  4.1.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1.4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市、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4.1.5造成死伤人数30人(含本数)以上或死亡10人(含本数)以上的;

  4.1.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2.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含本数)以上至3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

  4.2.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100人(含本数)以上至200人(不含本数)以下;

  4.2.3参与人员对抗性明显;

  4.2.4已出现跨地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4.2.5造成死伤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至30人(不含本数)之间或死亡3人(含本数)至10人(不含本数)之间的;

  4.2.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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