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发改、公安、交通、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管理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全民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