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城镇化的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共享清远市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清远、建设清远,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清远、扎根清远,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清远城市化的建设。
二、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与条件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含灵活就业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2.原则上积满35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个人或集体申请入户城镇的农民工需填写《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