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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三)坚决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担负起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对梅州市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城乡规划检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规划的检查,及时对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行为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五)加强税收征管。市、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政策。

  (六)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尽快构建起我市集发布、政策咨询、网上投诉和咨询、业务信息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

  (七)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部门要不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预售许可、预售资金、商品房交付等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网上签约。

  (八)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市、县(市、区)统计、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房价进行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辖区房价情况。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给予曝光和处罚。

  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落实好“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要通力合作,及时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以及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约谈直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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