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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已以粤府办〔2011〕7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粤建房〔2011〕18号文就贯彻《通知》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经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小于15%。

  二、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各县(市、区)和中央、省属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落实推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任,促进商品房供应与住房保障协调发展;要继续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力度,为中等偏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推进房地产项目招商和“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住房建设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要求。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一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加强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用地监督,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或保障性住房建设。二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项目非法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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