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三)在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期满后报考省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被省内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到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任职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七)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就业。
五、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到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大学生村医”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大学生村医”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在服务期间,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和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乡(镇)。
(二)选聘的“大学生村医”驻乡(镇)卫生院,同时联系相关村开展服务。
(三)选聘的“大学生村医”服务期限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四)聘用期间,发展入党的,必须在服务所在乡(镇)履行入党程序;“大学生村医”是党员的,参加服务所在乡(镇)的党组织生活。
(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大学生村医”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7天。
(六)“大学生村医”服务所在乡(镇)村要安排好“大学生村医”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选聘的“大学生村医”必须在乡(镇)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