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村医”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1〕44号 2011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切实解决乡村医生文化专业水平偏低、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尽快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选聘“大学生村医”到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从2011年开始试点,连续选聘5年。2011年选聘数量为1000名,以后逐年增加。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有需求的乡(镇)村1名“大学生村医”。各设区市的选聘名额,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省“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选聘对象为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和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中共党员和在校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服从组织安排,热爱医疗工作;身体健康,适应农村医疗工作需要;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处分。
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大学生村医”,从事的服务内容是: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乡村医生、协助重大灾情医疗救助、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健康档案建立和常见病、慢性病管理等。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可以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一)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由县财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