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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黔建治工〔2010〕9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省经房中心、省代建中心:

  为认真贯彻《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治工发>〔2010〕41号)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近期中央检查组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排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回头看”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省经房中心、省代建中心要采取“回头看”的形式,对前一阶段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要对已排查出问题并进行整改的项目进行复查,要按照排查整改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标准逐个项目从项目的决策、规划、报建到实施的全过程,逐个环节复查,在此基础上,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标准,加快整改进度,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一是对于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等程序性问题,符合审批要求的,以补办手续、教育规范为主。二是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进行实质性纠正的,如房地产项目违规提高容积率、规避招投标或变更招投标方式但项目已竣工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时发生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完整、明晰的项目档案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以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排查整改任务、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补课”。

  二、继续深化完善制度建设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对现行的各项法规、制度、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尤其要从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规划管理、加强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入手,总结在专项治理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出需要修订和完善的法规、制度、工作程序和标准,全面进行完善和健全,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做到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梳理和共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营造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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