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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受旱地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计划,研究防旱抗旱措施,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开展节水宣传,向上级报告旱情发展情况。
  4.3.3 防风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3.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对防风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
  (3)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受热带气旋严重影响的地区要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尽快转移危险地带人员。
  4.3.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作出防风应急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1)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
  (2)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可能受热带气旋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切实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4.3.3.3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部署防风工作;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市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防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掌握水利工程防台风情况,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准备工作。
  4.3.3.4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水务局负责人或市三防办主任在岗带班,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适时组织市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办。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加强值班,加强汛情、风情监测;按照权限做好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
  4.3.4 防冻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4.1 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低温冰冻紧急会商会议,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低温冰冻灾害发展趋势,对防低温冰冻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低温冰冻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部署防御工作;
  (2)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派出工作组前往重点区域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4)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5)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防御措施,做好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4。
  低温冰冻灾害严重的地区要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上报低温冰冻灾害及防御情况。
  4.3.4.2 防低温冰冻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三防办主任主持召开防御低温冰冻会商会议,水务、气象、水文、农业、民政、交通、公安等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低温冰冻灾害发展趋势,明确工作重点,部署防御工作。同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1)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2)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防御措施,做好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及时研究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4。
  低温冰冻灾害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低温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4.4.2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1小时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办接报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2小时内报至省防总。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3 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4.4.4 全市性三防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4.4.5 突发水旱风冻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市通报的,应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
  4.5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和结束
  4.5.1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
  应急响应启动后,启动单位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提高或降低防汛、抗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4.5.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技术保障
  5.1.1 三防指挥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覆盖市、县二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旱、风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主要江河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建立市与各县(市、区)三防指挥系统异地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辅助指挥决策支持。
  5.1.2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水旱风冻灾害信息,争取预警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5.1.3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是水旱风冻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子系统,实现市、县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5.1.4 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负责建立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沿河各镇村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并加强维护管理、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5.2.2.2 各级重点地区、部门应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本系统归口灾种的主要应急处置队伍,当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是本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三防抢险的重要力量。
  市、县、镇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5.2.2.3 调配三防机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协商调动。
  5.2.2.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交通运输保障
  5.2.3.1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协调指挥。遇到重大的洪涝、台风、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2.3.2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对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航道安全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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