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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1)城区各级三防指挥部是防汛抗洪的指挥调度机关,各级三防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

  (2)城区出现重大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防洪排涝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应急专家组奔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3)当城区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请求梅州军分区协调驻梅解放军、武警梅州市支队调派队伍支援。

  4.5.3 群众转移和安全

  (1)当城区群众遭受洪水、渍涝威胁时,当地政府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迅速组织受威胁区人员安全转移。梅江区、梅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城区各级三防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转移时应当坚持就近转移和先人员后财产,在保证群众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对群众的财产进行转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可根据受灾情况紧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可以征用经营性宾馆、酒店、招待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安排好灾民的生活,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得到及时医治以及临时安置所必须的生活用品。

  (3)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

  (4)交通部门负责提供转移群众所需车辆;发展和改革、经贸部门负责转移群众的食品供应;民政部门负责向转移群众提供其他救灾物资;卫生部门负责派遣医务人员为转移群众检查身体,关注健康状况,对受伤和染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公安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5.4 抢险与救灾

  (1)对重要水利防洪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指挥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2)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大小,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视情派出三防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技术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工程出险时,工程所在地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当群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险情、灾情严重时,请求梅州军分区协调驻梅解放军、武警梅州市支队调派队伍支援抢险救灾。

  4.5.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电力部门要准备备用电源,卫生部门要储备消毒用品和抢救伤员的设备器械,其他部门也要准备好相关防护器材,以备随时使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事发地三防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3)当洪涝灾害出现后,卫生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落实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当洪涝灾害出现后,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畜禽的救灾复产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组织灾后畜禽疾病的免疫、防控,指导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4.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严重洪涝灾害或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6 应急响应结束

  洪涝灾害或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 后期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梅江区政府、梅县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做好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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