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会商结果,下发通知部署城区防汛工作。
(4)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并及时向省防总、市委、市政府报告。
(5)协调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城区防汛工作。
(6)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开展区域内洪水调度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7)适时调派冲锋舟、橡皮舟到内涝严重的地段协助梅县、梅江区相关部门解救受困群众。
4.4.2 梅江区三防指挥部、梅县三防指挥部响应
(1)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或三防办负责人在指挥部负责指挥。
(2)督促、检查防汛工程责任人上岗到位。
(3)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医疗防疫、运输保障等工作。
(4)负责城区所辖范围汛情预警、避险预警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的发布。
(5)及时向下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梅县三防指挥部向西堤巡堤责任单位下达指令,视情组织人员上堤巡堤。
(6)及时掌握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4.3 城区防汛指挥部、梅州大堤管理处响应
(1)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梅州大堤管理处)主任在岗指挥。
(2)梅州大堤管理处做好电排站开机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启动电排机组抽排内涝水,加强对大堤防汛设施、设备的检查。
(3)适时通知南堤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巡堤,与梅江区三防指挥部会商后,适时通知北堤、东堤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巡堤。
(4)做好防汛抢险的防汛物资准备。
(5)向南堤、北堤、东堤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城区汛情信息。
(6)及时将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报市三防办。
4.4.4 城区有关单位响应
(1)气象、水文部门做好天气、水情监测和预报。
(2)公安部门组织交警疏导内涝影响地区的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在内涝危险道路树立安全标志。
(3)市政设施各管理部门派出抢险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区排水渠道、管网等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排水渠和路面下水口杂物,尽快排除路面积水;清理被损坏的路树、广告牌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视情拆除东山人行浮桥。
(4)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做好各建筑工地防汛防风隐患的排查,督促各建筑工地业主做好防汛防风工作;做好房屋、厂房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对危房的维护加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设立警示标志。
(5)水利(水务)部门督促城区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做好水库、水电站的调度;负责水利防洪工程抢险的技术指导,派出专家组到出险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制订抢险方案;市供排水管理处负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新县城)市政8米以上道路排水渠道、管网等设施的检查,派出抢险人员抽排内涝积水;及时抢修受损供水设施。
(6)供电、通信等部门派出抢险队伍加强对供电、通信设施的检查,及时抢修受损的供电、通信设施。确保抢险现场的用电、通信需要,保证电排站用电要求。
(7)有防汛任务的各单位要加强防汛值班,做好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按城区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上堤巡堤。
4.5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的原则。
(2)城市防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遵循快速、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按国家防办印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报送,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凡经本级或上级三防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灾、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城区防洪信息由三防办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5)发生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时,梅江区、梅县三防办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如实向市三防办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三防办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和省三防办。
4.5.2 指挥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