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监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移、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主要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市政府部署的集中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深入细致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逐个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主动通报信息,主动按规定移送案件,合力推进整治行动。
14.强化督察督办。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把暗访、抽查作为常态工作方法,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园区的环境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15.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联合排查、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重点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
16.广泛接受监督。要根据工作进度,结合实际,及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接受公众监督,督促问题整改。要在工作中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的积极努力,营造社会关注、支持环保专项行动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四、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