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5.严格落实“十二五”总量减排责任。从“十二五”开始,省对市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增加至四项。各地、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省考核方案,迅速分解我市总量减排“十二五”考核指标和2011年减排计划,明确目标、明确项目、明确投入,尽快把污染总量减排责任落到实处。
6.各地要按照旬检查、旬监测、旬抽查的要求,继续加大对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高管网配套率、企业规范接管率、设施正常运行率以及稳定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7.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扣减脱硫电价、追缴排污费。
8.全面提升行业和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尽快形成并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尤其对全市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明确企业环境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解决环境管理中的人员、组织、经费、设施等问题。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环境综合整治
9.加强敏感地区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重化工行业污染,防止产业转移中的污染转移。重点抓好各类工业园区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抓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园区污染监控和风险防范体系,消除各类环境隐患。进一步推进主要入海河流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沿线企业的执法检查,强化排海尾水通道的环境管理。要坚决纠正降低环保门槛招商引资、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擅自减免企业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市经济的绿色增长。
10.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力推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在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的同时,推进企业入园进区,对各类化工园区和集中区提高检查频次,督促园区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限期治理仍然超标排放的化工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11.严厉打击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为。依法取缔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点,对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杜绝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管理集中监督检查,重点查纠私自倒卖医疗废物、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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