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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柴油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柴油的通告
(梅市府〔2011〕30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省经信委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在汕头等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380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Ⅲ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即:国Ⅲ柴油。

  二、自2011年6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必须销售粤Ⅲ车用柴油,不得再销售0号柴油(Ⅱ)。2011年5月31日前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完成粤Ⅲ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三、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Ⅲ)”字样,如:0号柴油(Ⅲ)。

  四、粤Ⅲ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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