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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意见
(梅市府〔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07〕16号)的通知精神,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上市公司持续增加、企业上市氛围日渐浓厚、上市企业梯队初步形成、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的特点,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资金奖励

  设立推进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的资金扶持和补助。凡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后凭受理回执先奖励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上述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梅州的,给予同额奖励;企业在香港等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梅州境内的,给予同额奖励。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筹集资金,且所筹集资金用于梅州市境内企业项目建设的,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3号)规定,当年优先获得股份制改制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市属拟上市企业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进入保荐机构辅导后,至上市之前,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的数额,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对进入园区拟上市企业的奖励同时应不超过享受专向性扶持、水、电费补贴优惠后地方留成部分的余额(该奖励不含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新增生产规模所增加的税收);市属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过程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企业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属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给予贷款扶持

  拟上市企业如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可按优惠利率给予贷款,对5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需由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安排。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资金,重点对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市政府设立上市企业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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