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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一)广梅产业转移园内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广梅产业转移园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及宿舍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租金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企业可以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纳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六条 设立广梅产业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五华和丰顺城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八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除按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外,不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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