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七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企业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3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降低运输成本、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第三章 税 收
第九条 在广梅产业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一条 对进入广梅产业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减)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