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广梅产业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梅产业转移园内,2011年5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梅市府〔2008〕58号)相关规定。
2008年9月1日后至2011年4月30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相关规定。
2008年8月31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
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广梅产业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