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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粤府〔2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办好市本级的政府公报

  市政府办公室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编辑发行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今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公报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制作部门作为履行统一发布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程序要求,落实责任人,将本部门成文付印后的规范性文件,在5日内分别报送纸质(要盖章)和电子文档给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二、加快县级政府公报的创办步伐

  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尽快创办本级政府纸质公报,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统一发布范围,落实好工作机构、人员及经费。落实该项工作情况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将办好公报加强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意见》和市《通知》精神,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将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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