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江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林地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对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人工造林树种须严格把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避免生物物种造成的水源污染;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在江河、水库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农业项目特别是畜禽养殖项目时,须科学选址,严格把关,避免对江河、水库水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六)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粪便、垃圾的堆放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监管,防止采矿行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八)公安机关负责剧毒、放射性、高危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防剧毒、放射性、高危物品污染河流、水库水资源,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
(九)交通运输(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公路、铁路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禁止向江河水库倾倒弃土、弃石、弃渣;
(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的开发给予指导,保护好水资源,倡导绿色旅游。
第九条 江河、水库所在地镇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镇、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情况,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保护植被,保护林地,涵养水源;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确保农村饮用水源水量、水质的安全;
(四)配合落实上级政府依法作出的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的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拟订村规民约,倡议村民讲文明,不向江河(溪流)、水库(山塘)倾倒生活垃圾、丢弃废物和直接排放废水。
第十条 供水企业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视,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视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 江河、水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