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按照有关规范科学配置、调度水资源;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江河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水功能区划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三)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四)负责取水许可、河道采砂管理,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负责水土流失防治、监测,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七)监督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八)依法查处水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四)负责对影响江河、水库水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审查批准;
(五)负责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污染源的监测;
(六)组织监测市、县(市、区)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并定期通报;
(七)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的要求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工作中,严格把关。对可能影响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的项目,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价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及排污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标准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督、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