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梅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江河、水库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水库的水资源保护。
第三条 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水库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江河、水库的水资源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护水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水资源与开发整治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江河、水库水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