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乡镇文体中心、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建立固定电影放映点,电影放映设备纳入政府采购。
3.市教委要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1.鼓励我市国有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企一〔2008〕15号)规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奖励。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充分发挥我市担保机构的作用,对电影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要求,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提升电影科技水平。
1.加快推进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中国天津3D影视创意园区、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和国家影视网络动漫研究院等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电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鼓励国内外大型特种电影研发、制作机构落户天津,鼓励影视制作机构在天津设立电影后期特技制作加工中心、数字电影制作中心。特种电影研发、制作企业总部落户天津的,按照《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及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支持电影企业申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的影视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