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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将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工作,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监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保护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搜集相关资料,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资源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对特色产品的历史渊源、特征特性、传统的特殊工艺生产技术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范围进行监控;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申报工作经费,每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经费不低于15万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申报经费由市级财政拨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县级行政区域的,申报经费由县级财政拨给。

  (二)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合理确定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种、范围,及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条件评价,认真做好申报前期的资源调研工作。加快对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特色产品标准体系。鼓励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科学组织生产,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农(林)产品行业协会、农(林)技术推广机构,引导农(林)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经营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负责本行业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组织酒类行业协会和工业类其他协会,做好行业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引导生产者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按标准、工艺规范组织生产,认真挖掘和培育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工业类地理标志产品,提升企业自主实力和竞争力。

  (五)工商部门依据职能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市场进行监控,加大对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信誉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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