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或事业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组织土地、农业、地质、水利、院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由厅领导主持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会审确定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时间为登记备案年度的3月份。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编制单位,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向省厅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业绩情况和从业情况,省厅定期反馈给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 对编制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每年检查复核一次。对年度年检复核不合格或者有不良从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复核的编制单位,予以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将不再给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员也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过期未进行年检或者年检未被通过的。
(二)备案期内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出现三个项目未被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骗取登记备案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登记备案,待整改合格后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登记备案。
(一)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或向其他单位出借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编制单位内部编制复核不统一,多个部门使用一个执业资格证书且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