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校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学校管理活动。
(7)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会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劳动用工情况。是否与在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9)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有无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收费是否符合备案规定。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如实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二)材料报送阶段
1、报送时间:6月13日-6月17日。
2、报送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405房间,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公和街9号。
3、报送总结材料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情况总结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并报送电子版)。
(2)《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3)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4)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6)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其中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除提供产权证明外,还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对财务工作重点自查内容做出专项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材料受理审核
我厅对民办学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补齐后报我厅。
(四)公告换证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本次审核通过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和我厅网站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并统一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2、对参加审核但不能及时提报相关材料的学校予以警告,限期申报相关材料;逾期不报者,撤销其办学资质,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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