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2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技工学校,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1年5月-7月对全省民办学校开展换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换发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持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技工学校和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经各市、县(市、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各市统一向省厅申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二、换证工作程序
(一)材料准备阶段
1、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以下内容,对学校审批设立以来特别是近3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于6月10日前形成办学情况总结材料。
(1)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按批准类别、专业、层次开展培训以及招生情况。重点是有无超类别、层次、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规异地办学行为;是否按规定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无违反规定参加异地鉴定和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办学场地情况。学校办学(培训)场地面积是否达标;有无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4)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办学活动;有无未经备案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有无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有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