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专项拨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级经费中支出,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布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告知选举事项,并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