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