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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5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填报备案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报表(附件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年度备案表(附件2)、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3),并连同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每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副本(饲料生产企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证证书(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所在市(州)饲料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由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加盖年度备案专用章。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将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总结及企业报送的备案表和附件资料各一份于 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局饲料处。
  二、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1.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审查工作,抽查数量应达到获证企业数的50%以上。抽查的重点:一是在2009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局通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饲料企业;二是所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条件有无变化;二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生产记录、原料使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四是落实省局川畜食发〔2008〕124号文件关于三聚氰胺检测工作要求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饲料生产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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