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9〕208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9〕第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国外引进“猪流感”A/H1N1病毒,不得从事“猪流感”A/H1N1病毒的相关实验活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为检测、诊断 “猪流感”A/H1N1疫情,需要运送“猪流感”A/H1N1病毒样本的,必须报省畜牧食品局批准。
二、“猪流感”A/H1N1样本在运送过程中,要按照《高致性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切实做好运送过程中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
三、全面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一是切实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二是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实验活动的行为;三是严格执行实验活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