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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部门联合,合力解决难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等执法措施,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督促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工信部门要督导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监察机关要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实行“双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配合环境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市政公用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运行中的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做好后督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各类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查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停电、断电措施,以及对责令限产限排的排污企业实施限电措施的落实。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阻碍执法的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和保护,彻底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垂钓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活动。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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