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减排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要将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造纸、钢铁、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作为重点,实行驻厂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率在90%以上,确保发挥减排效能。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监管重点,全面掌握进、出水水质状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污泥暂存、转移和处置等依法合规。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对偷排、超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着力加大对重点流域的综合整治
按照属地为主、辖区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准确掌握辖区流域水质变化及企业的排污情况,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用、恶意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把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与重点流域整治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工业园区、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要求,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辖区出界断面水质责任落实,加大考核力度,通报考核结果。
(四)集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与整治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逐一排查,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污、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企业,以及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和建设项目,由辖区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调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落实责任,安排专项经费,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投入,健全完善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将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