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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全面提升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站是最基层的动物防疫机构,是政府为农民提供畜牧兽医技术公共服务的桥梁和纽带,直接面对广大养殖户服务,承担着动物疫病防控的艰巨任务。长期以来,我市乡镇站在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队伍不稳定和经费短缺等问题。当前,我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仍很繁重,动物及其产品卫生监管责任重大,加强乡镇站的建设,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程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对全市乡镇站进行一次全面提升改造,从根本上改变乡镇站落后面貌,确保我市在全省率先通过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验收。乡镇站应按照畜禽饲养量、防检疫工作任务、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规划,原则上按乡镇区划设置,也可以按区域设置。基层站提升改造后要做到 “四个统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外观色调、统一功能分区、统一标志标牌),以满足动物防疫和兽医公共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实施乡镇站提升改造时要完善配套设施,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三、增加财政投入,保障乡镇站履行职能

  乡镇站是县级畜牧部门的派出机构,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现有92个不达标乡镇站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建设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乡镇站开展动物免疫、监测、检疫、动物卫生监管和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经费,按照机构设置的管理权限,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乡镇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开展的新技术示范、推广等服务工作,县(市)、区级财政要通过项目投入的方式予以积极支持。要加强各项经费的监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使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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