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