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保障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确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原则,多措并举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坚持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相结合原则,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问题;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属性原则,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基本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