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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督作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57号)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05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通知》(榕政办〔201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我市建立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社会力量,构筑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

  (一)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实施聘请市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聘请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媒体记者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以及社会各届人士及消费者代表(包括学校代表、企业代表)。

  (三)食品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有良好的学习、组织、沟通和自我管理能力,并能代表消费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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